这几年收疫情影响,很多公司为了防止因为员工生病导致公司不能正常生产,都要求员工疫情期间外出要进行报备。本案例中的当事人没有报备就出门,回来都被公司发现并开除,然后想要进行仲裁。那么员工疫情期间出门没报备就开除,公司这种做法合理吗?看看专业律师是怎么分析的。
【案情简介】
2021,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后,张某按照要求到被告某新源公司从事配煤工作。2020年12月30日,某新源公司也下达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通知,并在通知中明确载明“减少不必要的外出活动,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本市的,必须向公司报备……不向公司提前报备或者报备后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离开本市的,公司将视情况予以下岗或开除处理。”并在微信工作群中传达了该通知精神,原告张某在微信群中回复“收到”字样。
2021年3月29日原告请假但未经报备出省。3月30日原告返回上班时,在检查行程码时被发现其私自出省,返回后也未作核酸检测。后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给张某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告提出了仲裁申请。本案中的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二、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原告张某虽然是2021年1月1日签订合同,但是早在2020年12月30日已加入公司的工作群,并在公司发布疫情防控的相关通知时,回复“收到”,就表明张某知道公司疫情防控的相关通知,但是仍然在防疫期间未经批准报备私自出省,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某新源公司的规章制度,也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在防控疫情的背景下,积极配合防疫措施,自觉报备隔离是每个人的义务和责任。案例中的公司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以上就是全部内容啦,如果您还有其他劳动法相关的问题,可以咨询本站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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