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男)与白某(女)结婚后因无法生育而收养了3岁的张某,并依法办理了收养手续。马某二人均朱告知张某此事,一直对张某视如己出。
后张某偶然从邻居口中得知自己系马某夫妇养子,成年后,坚持与马某二人解除收养关系。马某与白某劝说未果,只得同意张某自家中搬离,单位办理解除收养手续。
张某后寻得生父母,因对生父母心存芥蒂而一直未告知生父母自己的身份。生父母去世后,未留下遗嘱,张某要求继承生父母遗产,张某的大姐不同意,认为张某并无继承权。那么张某对其生父母的遗产有无继承权?
被收养人对生父母的遗产有无继承权
首先,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其次,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故被收养人成年后接触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的,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并不自行恢复,而是由双方协商确定。综上,张某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实际并未解除,且并未与生父母就是否恢复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故其对生父母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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