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广告设计、制作等。“金领之都”商务园区由金陵股份有限公司开发,主要作为商务办公房销售或出租给企业。该商务园区销售之前,金陵公司的副总经理曾许诺,若路发公司的销售方案被采纳即可推荐其销售该楼盘。
路发公司遂制作了《金陵现代产业服务园区营销提案》,并将原楼盘名称改为“金领之都”,但金陵公司并不认可该提案。后路发公司发现金陵公司将楼盘改为“金领之都”并自行销售,楼盘外墙、巴士、宣传册等处均使用“金领之都”字样。
路发公司认为其对“金领之都”享有著作权,要求金陵公司停止使用该楼盘名称,登报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精神损失10万元,承担合理费用10万元。那么路发公司的要求能否获得支持?
楼盘名称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路发公司认为楼盘名称“金领之都”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要求得到支持的前提是路发公司对该楼盘名称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作品及相关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作品所下的定义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为作品,一方面,认定是否构成作品,不但要求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而且还需要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达到最基本的智力创造高度。只有符合独创性要求的智力成果才能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另一方面,作品是对思想的表达,过分简短的、简单组合的楼盘名称无法反映出作者的思想情感和研究成果。因此,“金领之都”不能被认定为作品,路发公司的要求不能获得支持。
685 浏览 · 160 收藏
收藏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