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与刘某相约到丽合村南侧的蓄水池垂钓,蓄水池东侧的堤岸上立有“垂钓园”字样的观赏石,但蓄水池西侧堤岸上书写有醒目的警示语“禁止垂钓”。
谢某与刘某在西侧堤岸中部垂钓,其间谢某不慎跌落水中,刘某见状即上前将钓竿伸向谢某试图施救,但未能成功。后刘某拨打电话报警,但谢某还是溺水身亡。
谢某家属以刘某未能采取及时的施救措施、丽合村委会未能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为由,要求两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谢某家属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垂钓时不慎溺水身亡由谁担责
谢某在垂钓过程中不慎溺水身亡属于意外事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谢某明知事发地点是美化环境的生态水池,并非供垂钓的鱼池,同时应当且能够预见在非垂钓场所进行垂钓行为的潜在危险性,其擅自垂钓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客观上是导致其落水身亡的直接原因,因此,谢某本人因自身过错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作为同行者,刘某在一定程度上对谢某应负有关照扶助、确保安全的保障义务,其因未能完全尽到该义务而对谢某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水池堤岸虽立有“垂钓园”字样的观赏石,但丽合村委会作为经营管理者,在水池西侧堤岸上书写有醒目的警示语,故丽合村委会对该生态水池已尽到应有的安全防范和管理义务,其对谢某的死亡不具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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