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为农村妇女,随丈夫进城打工,后计划外怀孕,因范某身患高血压等不宜流产的疾病,只能将孩子生下。但其家境贫寒,且负有许多外债,遂与同村来城打工的表兄袁某商议,将产后婴儿卖给他人,并托袁某联系一个家庭条件好的收养人。
后范某在医院生一男婴,按约定,范某在孩子满月后将男婴交与收养人,由收养人给付范某现金5000元。那么范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孩子养不起送人否构成犯罪
应当明确的是范某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儿童罪。虽然范某有出卖的故意,也实施了出卖行为,但不具备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骗、贩卖行为,故不构成本罪。出卖亲生子女是否构成犯罪,主要看情节是否恶劣以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可见,拐卖儿童罪只限于上述六种客观行为,并没有将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列为拐卖儿童罪的范畴。
范某夫妇是男婴的法定监护人,对孩子有监护权,因生活所迫使监护权转移,并收受了经济利益5000元,不能完全等同于“出卖”。若要构成拐卖儿童罪,即使是亲生子女,还需具有《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才能构成犯罪。因此,范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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