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需要对校园内的学生安全进行保障,这是侵权责任法中校方的义务。如果学生因为校方的疏忽错误直接或者间接导致了人身损害,其家长是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例向法院申请要求赔偿损失。那么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包含哪些内容,如何判定学校有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呢?
一、侵权责任法中的学校的责任是什么?
1、《侵权责任法》已经随着《民法典》的实行而失效,根据《民法典》学校的责任包括教育、管理职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学校承担责任的基础为学校未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如何判断学校是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1、应当秉持个案判断的原则。没有一个标准可以以同样态度和程度适用每个案件中,在不同案件中的运用要根据在任一个给定时间内所监护的学生数、所进行的练习或活动是特点、学生的年龄、技术水平、学生这种活动中所受到的训练、所使用的设备的特点和状况、学生的能力和其他许多问题的变化而变化。
2、要结合相当性原则。相当性原则是指在危险实现的可能性、损害的严重程度和降低风险所需要的费用之间,必须存在一个适当的关系。因为在确定学校安全保障义务时,应当考虑社会经济成本与效益。不能因为该义务的设定而窒息了法律允许的活动,因噎废食,剥夺未成年人在大自然中运动、游戏的乐趣。
3、要参考期待可能性原则。这是安全保障义务合理性在实践中的体现,因为法律规定的学校安全保障义务并不要求保障绝对、无限的安全,从而绝对地排除损害的产生可能。法律要求学校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是一个有处置能力的、考虑周到的、在合理范围内的谨慎、能够尽到必要的且足够的防止学生受到损害的义务。
简单来说,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分为告知、教育、组织管理、保护等。关于学生和学校之间的侵权纠纷案例,每个案例的审判结果都会根据双方的情况有所不用,因此也没有一个具体的衡量标准来判断每个学校的义务履行情况。如果您遇到了这类校园安全纠纷,建议提前咨询律师,为您分析具体情况方便后续诉讼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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