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以自有的营业房作抵押,向银行贷款17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然而逾期后,钱某未偿还借款,银行也未对该笔贷款进行催收。后钱某起诉了银行,主张银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未积极主张债权,也未主张行使抵押权,要求法院确认银行的抵押权以告消灭,并判令银行退还钱某《房屋所有权证》。
而银行认为,在银行已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不存在抵押权消灭的情况,抵押权只有在债权消灭的情况下才消灭,债权目前仍然存在,故抵押权也没有消灭。那么抵押权是否因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消灭?
主债权过诉讼时效抵押权消灭吗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能够影响抵押权的存在。未行使的抵押权因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消灭。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导致主债权成为自然之债,也就是丧失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抵押权作为一种从权利,是为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设立,其效力状态应依附于主权利。因此,抵押权因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消灭,钱某的请求可以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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