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将价值50万元的进口小轿车一辆向银行抵押借款4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还款期届满之前,该公司与我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该公司以30万元将此小轿车卖给我。
该公司告知我小轿车已抵押,但向我保证一定能按时归还银行借款,我的利益不会受影响,银行对此均不知情。那么如果银行发现此情况,是否可以主张该公司与我之间的合同无效?
已抵押车辆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虽然抵押物转让须经抵押权人同意,但实际上抵押权人的同意并不能直接否定买卖合同的效力,这也符合物权行为独立性的要求,即使处分人无处分权,其订立的处分合同也有效,效力待定的仅仅是处分行为(登记或交付),所以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订立的买卖合同为无权处分合同。
根据新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因此,银行无权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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