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驾驶其本人所有的车辆与吴某驾驶并搭载郑某、冯某的两轮摩托车对向行驶。两车发生碰撞,致使吴某、郑某、冯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周某逃逸。公安局交警队认定周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周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范围内。
在商业三者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中,双方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遗弃保险车辆逃离现场的”属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免责范围。那么周某能否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通肇事逃逸商业第三者险是否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周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发生交通事故时在保险期内,故对于吴某的各项损失应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予以赔偿。
商业三者险的赔偿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因在本次事故中,周某属事故后逃逸,该情节在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属于保险公司一方的免责事由,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后的不足部分需由周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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