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男)和冯某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记载:“男方支付女方20万元,该款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内还清,即第一年付10万元,第二年付5万元,第三年付5万元。”
离婚后,李某一直未支付冯某钱款,离婚后第五年,冯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支付20万元及逾期利息。李某认为,前两笔款项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不予支付。那么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李某与冯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有效。李某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补偿款,显属违约,冯某要求李某支付该笔补偿款20万元及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即指某一笔债务发生后,当事人依照约定的时间分期履行,债务的内容和范围在债务发生时就已经确定,不因分期偿还而发生变化,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权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因此,冯某主张的三笔分期履行的债务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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