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向我借款10万元,借期为一年,我俩签有借款合同。周某同时以自己的汽车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在抵押期间,钱某向周某表示愿意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周某的汽车。
那么周某是否能够把汽车卖给钱某?另外,周某提出变更抵押物,他是否可以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把汽车转让给钱某呢?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可否出售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因此,如果周某要将汽车卖给钱某,首先应该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同时周某应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因此,只有钱某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情况才不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其他的任何情形都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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