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用款时间6个月,用汽车作为抵押,但谢某并未提供汽车的权属证明。还款期限届满后,谢某未按约定清偿借款。
刘某即要求实现抵押权,但谢某认为,当时并未提供汽车权属证明,抵押物权属不明的,该约定无效。那么抵押物权属不明是否导致合同抵押部分无效?
抵押物权属不明合同抵押有效么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谢某应按照约定向刘某履行还款义务。《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财产抵押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抵押财产有处分权;第二,是本条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因谢某与刘某设立的抵押属于权属不清的财产,因此,抵押的约定是无效的,刘某无法就车辆实现抵押权,但仍可要求谢某偿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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