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冯某签订了一份店铺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王某承租冯某所有的一楼店面,租期为五年,每年年中支付当年全部租金。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时支付了一年的租金。后冯某在未通知王某的情况下,与马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包括王某承租的店面在内的整栋房屋出售给了马某,
而马某并不知道冯某未将出卖房屋一事告知王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事后,冯某告知王某整栋房屋已出售,但不终止租赁合同,以后的租金由马某收取。
王某认为冯某侵犯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要求确认冯某与马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那么王某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被侵害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承租人的这种优先性是法定的,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因出租人出卖出租物超出了租赁物范围而改变,只要出卖房屋涵盖了租赁房屋部分,承租人就享有优先购买权。
冯某未告知王某,将房屋出卖给马某,并将房屋产权变更至马某名下,而马某为善意取得,在此情况下,王某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要求不应获得支持,但王某可以要求冯某给予一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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