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2010年6月1日入职天津某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5月3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
前几天周某接到公司不再与周某续签合同的通知,并告知周某双方的劳动关系将于2016年5月31日到期终止。那么公司的这种做法合法吗?周某可以要求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吗?
公司单方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合法吗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如果您不同意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话,那么公司是不可以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的,并且您可以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只有在双方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有决定是否终止劳动合同的选择权,从第二次劳动合同签订以后,该选择权即掌握在员工手中,除非员工不要求续订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续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出现了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否则,单位即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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