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是一种参见的行政处罚之一,由于被处罚方往往会对处罚行为以及金额不满,因此需要通过行政复议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面对复杂的行政复议程序,如果提前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就很容易导致复议失败。那么下面一起来和今日律司看看环境处罚行政复议向谁申请吧~
一、环境处罚行政复议向谁申请
1、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4、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环境行政复议申请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
《行政复议法》将原《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15天改为60天,这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稳定环境行政管理关系。若无复议申请期限的限制,将使环境监督管理活动因复议申请而经常处于不确定状态,造成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不畅甚至阻塞。
因此,对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的复议申请,环境行政机关可不予受理。另外,为尽快解决环境行政争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环境行政复议机关还必须遵守2个月的复议时限,即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在收到环境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综上所述,环境处罚行政复议应该向做出决定部门的上一级部门申请,例如市级部门的环境处罚,可以向省级环境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小编提醒,提起复议不仅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而且最好提起准备好相应的资料,或者向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那么以上就是全部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留言告诉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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