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闻报道中,经常有企业工厂为了贪图方便、节省处理成本,将一些不能排放的气体废水随意排放,导致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受到极大影响。对于企业工厂违反法律规定,不按照规定进行生产导致生态环境污染的行为,环保局等行政部门可以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以及罚款。那么环境行政处罚金额有法律规定吗?
1、《环保法》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环保法》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3、《环保法》第六十三条 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4、《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看完上面的法律条文,我们可以得知在环保行政处罚中,最重要的反而不少处罚金额,而是停产、查封等措施。环境行政处罚金额的范围大致在十万到一百万不等,视污染情节的严重程度来确定,不过行政罚金只是惩治手段的一种,其他措施才是根治企业污染环境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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