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是社会发展的长久命题,近些年来我们国家也在持续的进行环境治理保护工作,包括升级产业结构、关停落后产能企业、治理企业污染问题等等。对于一些没有采取措施控制生产污染,导致周围环境受到影响的企业工厂,环保局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企业如果不认同处罚意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那么环境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是多久?
(1)一般情况下,申请复议的法定期限为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一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原来的法律、法规规定复议申请期限不满60日的,一律按照本法规定,即复议申请期限为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
(2)原来法律、法规规定超过60日的,按照原来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一款也作了相应规定,即“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这是指除《行政复议法》以外的法律所规定的申清期限。例如,《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其复议申请期限为3个月,则该案复议申请期限仍为3个月。
(3)《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测、不可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如地震、战争等;其他正当理由指不是由个人故意造成,凭主观努力也难以克服的事实,如生病、因正当理由较长时间离开固定住所等。发生了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待这些障碍消除之后,复议期限不足60日的应补足60日;超过60日的,超过的日数是上述障碍存在的天数。
综上所述,环境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在60天之内,超出期限再提起行政复议就不会被批准,只能接受处理结果。对于企业来说,环境行政处罚的结果可能有很多种,例如强制关停、罚款、扣押生产物资等。为避免造成更大影响,今日律司小编建议收到环境行政处罚通知后,应该及时联系律师获取法律帮助,并收集证据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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