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倪某是多年夫妻,现在年事已高,因此决定共同拟定一份遗嘱,为未来遗产的处分做准备,夫妻俩有一儿一女,两处房产,因此遗嘱中重要说明了房产的处置问题,具体遗嘱内容如下:
1.如若夫妻其中任意一人死亡,那么其中死亡一人的2份房产由健在的另一人继承;
2.如若夫妻俩人均已死亡,那么两份房产一分为二,儿子女儿可以各自继承一套房产;
3.如若夫妻两人均健在,此份遗嘱可以被夫妻两人共同变更或者撤销;
4.如若夫妻俩人只剩一人健在,那么健在的人可以自行变更或者撤销这份遗嘱;
5.这份遗嘱在夫妻双方均已死亡时第二项生效;
6.这份遗嘱在夫妻其中一人死亡时第一项生效;
后倪某因病去世。王某向公证部门公证撤销了前述遗嘱,但其认为遗嘱第一项已经生效,其应取得房屋产权。而王某的子女认为,该份遗嘱已经撤销,房产应按法定继承由各方均等继承。那么王某是否有权撤销已生效的共同遗嘱?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是否有权撤销已生效的共同遗嘱
因倪某死亡的事件发生,遗嘱第一项已经具备生效条件,并据此发生继承。倪某是该项遗嘱的遗嘱人,王某是该项遗嘱的继承人,王某作为继承人取得了房屋产权。在继承发生前,并未发生遗嘱第一项被撤销的情形,在倪某死亡后,王某作为继承人更无权撤销倪某的遗嘱。遗嘱第一项已经生效且继承也已发生,王某公证撤销遗嘱的行为对该项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
但对于遗嘱的第二项“夫妇俩均死亡后,一处房产由儿子继承,另一处房产由女儿继承”,因王某仍健在,该项遗嘱尚不具备生效条件,而且遗嘱中的房产在倪某死亡后均已为王某的个人财产,王某有权自由处分,包括撤销该财产之上所立遗嘱。因此,遗嘱第三项中的“夫妇俩一人健在时,可以自行变更、撤销本遗嘱”,实际只针对遗嘱第二项,因此,王某有权撤销已生效的共同遗嘱的第二项,因第一项内容已经生效而无法撤销。
923 浏览 · 165 收藏
收藏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