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公司招聘员工约定试用期3个月,3个月后如果转正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小峰在招聘过程中通过了2轮面试,赢得了试用机会,但是3个月过去后,公司的HR通知小峰没有通过试用期考核,不过愿意延长小峰的试用期时间,这样可以让小峰继续进行工作考核,但是小峰听到小道消息的说法是,公司想换人,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应聘者,因而增加了小峰的试用期,那么用人单位可以延长员工的试用期吗?这样做合法么?
用人单位可以延长员工的试用期吗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时,第二款还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司法实践中,关于延长试用期的问题,如果是超过了法定的最长期限,当然是违法的,但如果在最长试用期期限内延长是否合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便可以对试用期进行变更,但我们认为,从法律的具体规定来讲,即使双方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仍然存在违法的风险。
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实际上是在做加法,如上文所述,即使是在法定期限内,也是存在风险的。但如果变加法为减法,一开始用人单位就按照法定的最长期限约定试用期。这样对于表现优秀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提前转正的方式来缩短试用期,而对于不适合提前转正的员工来说,不能转正实际上也就变相地延长了原先较短试用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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