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加入一传销组织。之后,唐某为发展下线多次打电话、发短信给在外地务工的好友秦某,将秦某骗至传销组织的出租屋,要求秦某从事传销活动,秦某当即拒绝并表示要离开,唐某则强行说服秦某留下。
为阻止秦某离开,唐某及其同伙限制秦某的行动以及电话通讯,并强迫秦某听传销课。秦某多次提出要离开,唐某均不同意,秦某借上卫生间之机爬窗户欲逃离出租房,但不慎坠楼身亡。经法医鉴定:秦某是从高空坠下头额部着地,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那么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非法拘禁致他人死亡判多少年
唐某构成了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却非故意的导致了行为人意料之外的结果。唐某在实施非法拘禁的过程中,没有考虑秦某具有发生人身危险的可能性,其对秦某的死亡结果在主观上存在过失。
秦某选择爬窗离开而坠楼身亡是为了摆脱唐某的非法拘禁行为,想获得人身自由的结果,秦某的死亡与唐某的非法拘禁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唐某的行为符合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构成了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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