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2日,许某向冯某借款20万元,但冯某要求许某要提供担保。许某便找到冯某也认识的钱某为自己的借款进行担保。钱某在了解了许某和冯某的借款情况后,在借条上的扭保人一项下签了字,约定以自家的房产承担担保责任,该房产系其与妻子的婚姻共同财产。
为了避免妻子的责任,事后钱某未将担保事宜告知自己的妻子。2021年12月,借款到期,但由于许某因经营亏损无力偿还冯某的借款,故冯某便向法院主张钱某应根据借条中的约定以其房屋的全部价款来承担担保责任。那么钱某为许某提供担保而形成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夫妻一方担保债务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列举性地指出了,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5、因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出夫妻共同债务一定是出于、源自、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
理论上,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考虑两个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而本案中钱某的担保行为显然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家庭也显然没有从中获益。因此,钱某的担保行为所产生的是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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