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刘某与花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时夫妻双方有一套共有房产并未进行财产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此房产在未来付清房贷之后归两人的孩子刘某北所有。
2002年花某反悔协议约定,同时起诉至人民法院称:因为A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儿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儿子,目前还处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状态,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与儿子。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故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该房屋。花某是否有权撤销先前的赠与行为?
把房产协议赠与孩子离婚后一方是否有权撤销
诚实信用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刘某和花某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A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该房屋的处理,双方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A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
在双方离婚后,花某不同意履行对A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该房屋,其诉讼请求违背了诚信原则。现在双方已经离婚,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的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同时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522 浏览 · 134 收藏
收藏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