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男)与鲁某(女)系夫妻关系,倪某名下有一套婚前购买的公寓且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倪某与鲁某结婚后辞职创业,为筹集创业启动资金而向朋友钱某借款200万元,二人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该笔借款系倪某个人债务,与鲁某无关。后倪某创业失败,欠下一大笔债务无力偿还。
倪某遂提出与鲁某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其名下仅有的一套公寓归鲁某所有,办理离婚登记后,二人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得知后,认为倪某与鲁某串通,恶意转移财产,已损害其利益,故鲁某应承担债务清偿责任。那么钱某是否有权要求鲁某偿还债务?
债务人离婚转移财产债权人怎么办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倪某与鲁某虽系夫妻关系,但其名下公寓并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将该房屋无偿转让给鲁某,实质为以离婚形式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赠予鲁某,且鲁某未支付对价。如倪某转让房屋时,其对钱某的债务履行期已届满,而倪某又无清偿能力,则倪某转让房屋的行为将对钱某造成损害,钱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其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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