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为拥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势必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如果行政机关出现滥用职权、违法罚款、违法拆迁这类行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政赔偿。那么行政赔偿诉讼的管辖法院是如何确定的呢?这个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一、行政赔偿诉讼的管辖具体规定如下:
(1)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赔偿请求人因同一事实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请求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3)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或者对行政赔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当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由受理该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4)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或者对行政赔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当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
(1)被告为海关、专利管理机关的;
(2)被告为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
(3)本辖区内其他重大影响和复杂的行政赔偿案件。
三、高级/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赔偿案件
1、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和复杂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和复杂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
除了提起诉讼的法院要按照案件的性质来确定外,行政赔偿案件中的赔偿义务机关也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如果不按照规定的内容来诉讼,很有可能导致我们的被侵犯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哦。那么以上就是如何确定行政赔偿诉讼管辖法院的全部内容啦,有法律问题,记得来本站在线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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