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某与阮某(女)建立了恋爱关系,相处6个月后,两人就开始了同居生活。后刚满20周岁的阮某生下一女孩,取名小圆。孩子出生后,两人频繁发生争吵,阮某更是一气之下将小圆抱回娘家居住。
回娘家后,柳某并没有来看望阮某母子俩。想到自己还没有结婚就生下了小孩,而柳某却对自己毫不关心,阮某产生了怨气,将小圆送养给邻镇多年未生育的谭某夫妇。阮某要求谭某夫妻对小孩要视同己出,不要透露小孩生父母的情况。
事后,谭某以其在自家门前拾到一女婴为由报警,到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并将孩子改名为谭晓乐。两年后,柳某得知女儿被送养,要求谭某归还孩子,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么柳某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杭州婚姻纠纷律师-男方在女方送养亲生子女时能否讨回抚养权
根据法律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未经小孩的生父柳某同意,阮某单方将小孩送给谭某夫妇收养,其送养行为无效,应由民政部门撤销收养登记。
因此,谭某夫妇的收养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柳某要求谭某夫妇送还小孩依法应予支持。柳某与阮某之间并非合法婚姻关系,共同抚养不符合实际,虽然柳某与阮某作为小孩的父母均享有抚养权,但鉴于小孩已满两周岁,结合女方阮某存在单方送养小孩的行为,故小孩应由柳某抚养。
关于柳某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阮某单方将小孩送给谭某夫妇抚养,谭某夫妇为了不泄露小孩生父母的隐私,而以拾到弃婴办理收养登记,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因此,柳某要求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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