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夫在恋爱期间,感情很好,2010年就住在一起,为准备结婚买了套一居室。该房的购房款为46.5万元.其中有我的出资,购房款的具体支付情况是这样的:2010年11月13日支付了5万元的购房定金(后转化为购房款),是我用现金的方式支付给卖方的,有收条。
第二笔是在2011年1月13日支付的33万元购房款及佣金,其中我支付13万元,是我转到前夫的账户的。第三笔是在房本变成前夫的名字后支付。房子装修后,我俩就领了结婚证并搬进去生活。后来因感情不和我们协议离婚了,但并没有处理该房屋。那么这个房子有我份吗?
恋爱期间共同买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么
您的问题涉及共有权确认纠纷,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依据您的陈述,如果相关事实可以证明,则表明您已支付了房屋的部分购房款,而且您出资的时候明确知晓该款项用于购买该房屋,且购房时,您跟您前夫已经居住在一起,购买房屋后双方搬入该房屋居住并办理结婚手续,再结合你们双方之间的身份关系、资金用途、房屋使用等情况,可以认定您的出资系出于共同购房的目的。因此,虽然该房屋登记于前夫名下,但您应为该房屋的权利人之一,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您是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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