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尤其是借款和合伙经营两者区分的案件数量更多。由于经营不善,很多投资合伙人会选择诉讼将自己的投资款以借款的名义诉讼退回。那么法律支持这种做法吗?一起通过下面这个案例看看关于合伙联营的司法解释。
一、案例:
18年,刘某以投资卡丁车、漂流等项目为由,召集林某等三人入股投资,林某占股20%。但刘某收到投资款后,并未正常进行经营投资项目,在林某要求下,刘某同意林某退出投资,并承诺返还林某60000元投资款。但刘某此后仅返还了林某12000元投资款,剩余的48000元投资款一直未返还。故林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立即返还投资款48000元。
闽清法院经一审审理后认为,林某与刘某等四人存在共同投资经营合伙项目的事实,四人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各方对合伙人出资有明确约定,出资已到位,合伙事务已在履行中。虽刘某承诺返还投资款给林某,但该承诺为个人意见,不等同于全体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且林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合伙合同终止,并未对合伙事务进行清算,林某的投资款项已转化为合伙体的财产,故闽清法院依法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记得关注今日律司。
二、法官说法: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在订立合伙合同或者形成合伙关系时,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人不能直接要求返还合伙投资。若未事先在合伙合同中约定,无法直接要求返还,只有经过合伙清算才能进行合伙财产的分配。
联营,即为联合经营,是指企事业单位之间进行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最初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法律法规规定,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前述法律已被废止失效,有关联营的规定并未被整合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条文规定中。简而言之,联营合同就是企业与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为确定相关的联合经营关系,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订立的,为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具有以下实务特征: 1 、联营各方必须共同投资; 2 、联营组织可以组成企业法人,也可以组成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 3 、合伙型联营各方直接参与联营事务的管理,而法人型联营各方的产权与联营法人的经营权相分离; 4 、联营的根本特征,即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合伙经营是共同投资,双方也要一样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和利润,而借款是只出借,收回利息和本金,所以在合伙联营的合同中同时约定分红和本金返还是矛盾的。我们在签订联合经营合同时,一定要注意里面的合同细则,确保其具有法律效力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那么以上就是全部内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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