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公司业务需求,一部分的劳动者可能需要到外地出差工作。那么如果周末出差,这段时间算不算加班,可以拿到加班工资吗?刘女士在双休日出差回到公司要求发放加班工资时,人事称已发放的出差补助算加班工资,这种说法合理吗?一起来和今日律司看看对于这个问题的法律分析。
一、问题描述
我是一家公司的文员。一个月前,公司有一笔业务急需处理,指派我前往。返程旅途恰恰是周六和周日,我都是在火车和汽车上度过。由于事后公司没有给我加班工资,我于近日向财务部门询问,却被告知双休日出差在外不算加班,即使算是加班,也已经为我报销出差补助、交通费等,其中的出差补助就是我的加班工资。请问该理由成立吗?
二、法律分析
该理由不能成立。一方面,双休日出差当属加班。双休日出差是否构成加班,关键要看劳动者当天是否属于根据公司要求提供工作。而你在周六、周日乘坐火车和汽车返回,实际上既是公司安排的出差内容的一部分,也是出差过程所必需。故因具备相应要件,而当属加班之列。
另一方面,加班工资不同于出差补助。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从事工作的报酬,其性质属于额外劳动的补偿。出差补助是指劳动者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贴(或误餐补贴)以及因出差而享有的其他补助,其性质是对劳动者损失的经济补偿。
同时,加班工资的支付是法定的,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而出差补助没有明确的法定标准,一般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金额参差不齐。也正因为如此,决定了两者不得互相取代。公司也不能借口以已报销出差补助,而拒绝支付加班工资。
近些年,小微公司拖欠员工加班工资的情况时有发生,加上新冠疫情的影响,很多企业遇到了经营困境,导致公司和员工之间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面对这种情况,小编建议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调解等方式,减少维权难度的同时获得相应的赔偿。那么以上就是全部内容啦,如果您有此类问题,欢迎咨询本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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