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某系某公司的销售主管。2010年,他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年度奖励工资将根据个人和公司的业绩表现来确定。同时,该公司于2015年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公司薪酬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公司薪酬由岗位工资、补贴性工资和奖励工资(奖金)三部分构成,对当年因个人原因离开公司的人员,不再发放奖励工资。
2016年10月,隋某因个人发展,辞去该公司工作。公司负责人明确表示隋某因提前离职,无法获得奖励工资。但隋某认为2015年前三季度其个人业绩均已达标,公司应按比例发放奖金。那么员工年中提前离职,是否可按比例主张当年度的年终奖?
劳动纠纷律师:员工提前离职可否主张年终奖
年终奖作为一种奖励,用人单位有权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发放条件,而实践中也有很多用人单位通过年终考核方式发放年终奖。部分用人单位对于整年度在公司工作的员工才作为年终奖发放对象,一方面是为了公司留住人才,另一方面是对工作勤勉的职工进行奖励,所以,该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年中离职不再发放奖励奖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
在《公司薪酬制度实施办法》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隋某若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公司曾承诺其提前离职能够按比例获得年终奖,则隋某的主张将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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