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承揽合同,大家可能都不太熟悉。其实承揽合同就是我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例如加工定制、上门维修等消费都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下面这个案例中的用人单位通过签订承揽合同,要求劳动者进行劳务派遣工作,以逃避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这么做可行吗?劳务派遣和承揽合同一样吗?一起来看看最终的仲裁结果。
一、案例描述
黄某某等11名女工均由某邮政公司选定,自2016年元月至9月入职,邮政公司通过与攸县某保安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的方式,以保安公司保安员的名义将11名女工安排到邮政公司所属攸县营业网点,从事大堂经理工作。黄某某等11人与保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继续在原岗位工作。2018年6月,邮政公司和保安公司无故要求劳动者离职,又未支付补偿金。黄某某等11人的工资发放至2018年5月,工作期间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那么黄某某的工作属于劳务派遣还是承揽合同呢?
二、法律分析
邮政公司为规避履行法律责任,逃避履行法定义务,与保安公司恶意串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一)《保安服务合同》不是真实的承揽合同。劳动者实际从事的工作岗位是邮政公司员工的工作岗位,而不是《保安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保安岗位。因而该《保安服务合同》不是真实的承揽合同。
(二)邮政公司与保安公司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也不是合法劳务派遣协议,因为该合同不符合劳务派遣协议的构成要件。由此可见,邮政公司与保安公司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也不是合法劳务派遣协议。
(三)邮政公司与保安公司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实质上是委托合同。是以保安服务之名签订的委托合同,委托人为邮政公司,受托人为保安公司,委托内容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委托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劳动报酬,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代理费。因而,与劳动者实际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对方是邮政公司,邮政公司既是用工单位也是用人单位。
(四)邮政公司这样做就是为了自身利益,规避履行劳动者与邮政公司的正式员工应当“同工同酬”的法律责任,逃避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最终,案件中的《保安服务合同》经当地仲裁委员会认定为非法劳务派遣协议,裁决保安公司和邮政公司负有赔偿责任。在这种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中,确定劳务合同性质对后续劳动者维权非常重要。那么以上就是全部内容啦,如果您遇到了这类纠纷,小编建议可以及时向仲裁机构或者法律援助部门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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