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幅员辽阔,每个地区之间的经济差距也很大,因此每年国家政府机构都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调动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给予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那么如果员工和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他得工资可以低于最低标准吗?
一、问题描述
去年,我进入了一家保安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工资标准。前段时间我得知,我的工资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于是,我到公司咨询,公司说我的工资是与公司协商一致的,也是劳动合同里约定的,等合同到期后,续签合同的时候再给我涨工资。请问公司的说法正确吗?
二、法律分析
2009年修正的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以双方协商同意,劳动合同有约定为理由,发放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且不及时给您调整工资,是对您合法权益的侵犯。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您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如果逾期不支付的,您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不管员工同不同意,公司发放的工资都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标准,这一要求也是为了保障低收入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但是如果是企业下岗人员或者疫情等特殊情况下发放的生活费,按照法律规定是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哦。那么以上就是全部内容,如果您遇到工资太低的情况,记得及时仲裁维权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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