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企业搬迁还是居民搬迁,政府都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偿措施,例如居民搬迁可以通过现金、安置房等,而企业补偿的范围更复杂,不仅包括停工停产损失、还有土地价值、器械搬运费用等等。那么如果我们发现政府给予的补偿不够弥补损失,或者该补偿有前置条件的话,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维权吗?可以的,下面来看一起政府拆迁收购企业土地案例。
一、案情介绍
2007年,经莆田某区政府同意,时装有限公司取得了公司所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0年,区政府要求时装公司停止建设、实施搬迁。在2017年1月,公司签了《企业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在签定补偿安置协议以后,时装公司拿到了5400多万的补偿金额,但这笔钱并不能解决公司的经营困难问题,也不能弥补公司因政府规划改变带来的巨额损失。并且在补偿协议中提到,公司获得补偿款需要有前置条件,公司认为该部分明显有失公平。
2017年5月,时装有限公司认为补偿协议签订是迫于无奈,协议条款不利于公司,于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补偿协议。
二、诉讼过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根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无条件、足额的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用。而政府部门设定了条件,违反了法律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中,“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六)明显不当的。”而本案中《补偿协议》的签订行为存在明显不当的情形,依法应予撤销。
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时装公司的诉讼请求,撤销了其与被告签订的《企业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之后,区政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在企业拆迁过程中,政府做为更强势的一方,理应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给予被拆迁单位合理的补偿。要注意的是,获得补偿是被拆迁者的合法权益,案例中公司获得补偿款需要有前置条件的情况,属于变相剥夺其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双方协议,并重新签订合理的赔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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