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做为我国的行政部门之一,必须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力,特别是在做出行政决定的时候,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否则就有可能因为程序不合法而侵犯公民权益,导致诉讼败诉。那么我们下面就通过一个不服税务行政处罚规定起诉的案例,看看税务行政处罚文书效力认定。
一、案情简介
2016年5月25日某税务局向纳税人王某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因王某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注册地,且拒不接听电话,导致该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邮寄方式等方式送达纳税人。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分别于2016年3月7日、2016年5月29日在《**日报》上刊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某在该报纸上看到处罚决定书后,不服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庭上,税务机关没有能够提供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以税务机关程序违法判决被告税务局败诉。税务局不服,进行了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调查与处理
纳税人提出行政诉讼申请后,法院及时受理此案并通知涉案双方当事人,完整有效举证相关证据。对此,税务机关在举证时,发现未有效保存联系纳税人王某的相关通话记录,也未妥善留存税务检查人员赴纳税人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注册地找寻纳税人的相关证据,直接导致税务机关举证不力,影响了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行为的合法性,最终法院在一审和二审过程中均保持了一致的判决结果。
三、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同时,根据《税务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1条至106条规定,税务文书应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仅在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或前款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
税务局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依照上述法律规定采取了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无法送达的证据,而直接采取了公告方式送达,违反了法定程序。
程序正义对于结果争议来说非常重要,如果任由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发展,就相当于从源头污染了水源。特别是现在社会媒介高速发展,行政机关的一举一动都在民众的监督之下,如果,税务行政机关在作出任何一项行政行为时,不符合程序公开透明且合法规范的标准,都有可能导致不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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