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一个企业的商业秘密是其运营获利的重要依据,一般企业的管理方案、专利技术等都是属于这个范畴。如果侵犯了他人的商业秘密被告上法院,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那么问题来了公司纳税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吗?我们可以要求税务局公开其他公司的税务信息吗?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行政诉讼案例,你就知道问题的答案了。
一、案情简介
2020年5月12日,原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某税务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该局公开四川某引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蔡某等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缴税信息及相关股权转让合同等全部资料。
四川某税务局受理申请后,认为申请事项属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遂根据规定,于2020年6月4日就是否同意公开向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蔡某邮寄《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意见的函》。2020年6月10曰,第三人复函四川某税务局,表示不同意公开。
经研究讨论,四川某税务局于2020年6月15日向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并邮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天眉税信息公开[2020]3号、4号、5号),答复“你申请公开的信息既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又属于被告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同意对申请的信息进行公开”,告知原告如不服答复,可以自收到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告知书后,于2020年7月16向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例评析
一审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支持和采纳了被告的答辩主张。一审判决做出后原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上诉申请,现已生效。本案一审的主要焦点:
1、原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开的四川某引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蔡某等人的纳税申报、缴税信息及相关股权转让合同等全部资料内容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涉税保密信息?根据《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本案涉及纳税人纳税申报、缴税信息及相关股权转让合同属于涉税保密信息;
2、原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开的四川某引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蔡某等人的纳税申报、缴税信息及相关股权转让合同内容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理论和判例的观点都认为从交纳税款明细账目能轻易的获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负债状况、营利状况、主营业务状况等不为外人所知的内部信息,而这些信息具有重要的、独立的商业价值,属于商业秘密的范围。
任何人行使权利的行为都不能建立在损害国家、公共或者其他人的合法利益上。案中的原告想要利用政府信息公开这一制度,获取他人公司的税务信息及商业秘密,无疑是一种不合法的,因此最终法院也判决行政机关不公开该信息,对他人的商业秘密进行合法的保护。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税务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例,记得收藏我们哦。
511 浏览 · 134 收藏
收藏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