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创建之初,经历了多年的完善发展,成为了现在的行政复议模式。有法可以的行政复议制度,一方面约束了行政部门的行为,另一方面也是对普通公民权益的法律保障。不过很多人对于行政复议制度还是缺乏了解,下面我们一起通过砂石厂偷税行政复议案来看看行政复议过程中的要点有哪些。
一、案情简介
甲公司经营范围系尾矿处理。自2007年初,甲公司分别与乙、丙、丁、戊四人陆续签订《砂石料加工协议》、《加工销售合同》等合作协议。
2014年,银川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甲公司进行税务检查。2016年10月28日,银川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向甲公司作出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甲公司对外销售砂石料少计销售收入,应补缴城建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共计补缴税费9,395,906.65元,及相应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认定甲公司少计销售收入的行为构成偷税,拟对其2011年4月至2015年度应补缴的税款处一倍即5,336,979.12元罚款。
甲公司不服处罚决定,拟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5月,银川市地方税务局重新作出对甲公司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二、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一)在实体问题上,本案的核心问题之一在于承包关系的认定,以及承包关系中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确定。
承包经营中的承包人作为纳税主体必须满足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实质条件为:承包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按照合同约定在承包期内定期上缴承包费。程序条件是:企业承包经营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主体变更;税务机关有权审核后予以办理,否则将不发生纳税主体的变更。
(二)在实体问题上,本案的另一个核心问题在于对于甲公司是否构成偷税行为的认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构成偷税行为需要符合主体要件,客观行为要件,及主观故意要件等。据此条规定可以看出,构成偷税行为的主体为纳税人。
(三)在程序问题上,本案核心问题在于行政处罚中当事人陈述申辩、质证、知情权等程序性权利,以及相关程序性瑕疵对处罚决定成立与否的影响。
法律确定了当事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而像本案中,税务机关在行政处罚听证会之后对涉案相关证据进行了调查取证,却在申请人为对重新调取证据作出陈述申辩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处罚决定的情况,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法定权利,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我们要着重两方面,一个是程序问题,程序上的瑕疵可以决定该处罚决定成立与否;另一个是实体问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才是行政机关做出处罚的依据,如果事实不清晰,那么行政行为的公正性也就缺乏依据了。那么以上就是全部内容了,有更多法律问题,记得来今日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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