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与金某系不同村民委员会村民,二人结婚15年,因个性不合,吕某提出了与金某离婚的请求。吕某提出其在金某的村里生活了近15年,已熟悉此处的工作环境,不能分割双方一起承包经营的土地,以便于日后生产所需.那么这时是否可以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
杭州婚姻纠纷律师:离婚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情况,夫妻双方为一方:(一)薪金、奖金;(二)生产、运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投资回报;(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其他财产。
由此,本案也应按照生活境况、家庭人口、父母的赡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具体情形,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吕某与金某已有15年的婚姻关系并共同承包并经营这块土地。因此,吕某对双方的土地经营权进行分割的请求,可以获得支持。
在哪种情况下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若村内土地是由夫妻双方婚后共同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仅有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此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婚姻法》第17条、第39条的规定,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耕种、共同管理的土地对应的土地合同经营权许可证上只列明夫妻一人的名字的话,如果一方为婚前取得的,则这块地的承包经营权很有可能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仅为夫妻一方的个人权利。
若这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属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取得的,即使证书上只登记夫妻一方的名字,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若夫妻双方仅是承租他人的土地土地经营权,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而不同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中并未列明夫妇双方的名字,那么此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是夫妻共同所有,但依据《物权法》第116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在耕作土地期间,土地上农作物产生的其他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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