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租了一辆宾利一天,被判赔181万元。” 在四川成都,1995年出生的钱先生刚开始工作一年。他从一家豪华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宾利,日租金4500元。租车前,钱先生明确询问工作人员,该车购买了商业保险,如果发生意外,保险公司可以理赔。随后钱先生向对方支付了4500元的租金,并签署了《汽车租赁合同》和《车辆检验单》。
没想到钱总在用车的时候,出了车祸。没有第三方,钱先生自己砸的。钱先生立即给租车公司打了电话。工作人员赶到后,将车拖到熟悉的维修店进行维修。
数日后,租赁公司单方面将车辆委托第三方机动车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评估报告》显示,预计维修费、配件费、工时费合计159.5万元,车辆事故折旧约60万元。
车修好后,总损失也出来了:实际维修费用163万元,47天内因维修未能租用汽车损失20.7万元,车辆折旧60万元元,共计约250万元。
钱先生看到账单就崩溃了!然后他询问了租赁公司。在47天的维修中,有15天停在维修店,根本没有处于维修状态。但该公司认为,由于车辆损坏,无法出租,因此无论将车停在哪里,都不会影响到它。经认定,已对其中一方造成实际损失。
钱先生接着质问,他不是告诉了事故,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吗?
但是租赁公司说车辆确实有商业保险,这是真的。但《汽车租赁合同》明确规定,如发生交通事故,出租人钱先生必须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确定损失。现在由于钱先生没有履行上述责任,无法向保险公司提供证据,因此责任应由钱先生承担。
双方多次协商不成后,租赁公司将钱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双方签订的《租车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违反法律法规,合同有效,可以依法调整。
其次,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如果因承租人钱某的原因不能租车,他必须承担租赁公司的经济损失,即钱某需要赔偿公司约20.7万元。
三、因钱某无法在《鉴定评估报告》中证明维修费用163万元,法院认定该车辆维修费用为163万元。
最后,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民法适用补足原则,故拒绝租赁公司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60万元。
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钱某应赔偿租赁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0万元及相应利息。
一审判决宣判后,钱先生不服,并在宾利官网找到配件价格等相关证据,意在证明《鉴定评估报告》上的维修费用是太高了,并辩称租车公司也应承担保险公司无力赔付的责任。责任。
但经审理,二审法院减少维修费用约9万元,即认定实际维修费用为154.9万元。
二审法院还认为,由于租赁公司未支付维修费用,且没有证据证明租赁公司延误向维修厂交货并需承担利息,因此维修利息费用被判定为钱先生不承担,但钱先生被拒绝了。先生的其他要求
这意味着二审减少了约9万元的维修费,钱先生仍需赔偿租赁公司约181万元。此外,由于租赁公司尚未支付维修费154.9万元,且无证据表明维修厂将收取利息,因此仅计入利息20.7万元。
最后我想,即使二审减少9万元和部分利息,181万元的赔偿金额对于刚入职一年的钱先生来说,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但是,租赁公司是标准合同。根据公平原则,本公司有义务向钱先生重申标准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否则将构成重大误解,租赁公司也负有一定责任。您对此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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