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6日早上六点多,出租车刘师傅在四川绵阳市区拉了一个男乘客。刚到目的地,男乘客突然掏出一把西瓜刀,架在刘师傅的脖子上要求刘师傅拿钱!突如其来的变故,吓得刘师傅惊声尖叫。几秒钟过后,刘师傅夺刀成功,反将刀架在了男乘客的脖子上。男乘客连连求饶,称自己借了高利贷。
随后刘师傅控制住了场面,将车门上锁,径直开进了石塘派出所报警,民警从男乘客身上又搜出一把西瓜刀。最后民警建议在受害人尽量要避免和歹徒正面冲突,避免激怒歹徒导致自己受到伤害,事后及时报警。目前犯罪嫌疑人冯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这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冯某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那没有抢到钱财也算构成抢劫罪么?小编在此给大家介绍一下与抢劫罪有关的法律知识,帮助大家解答疑问。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从而构成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1)、行为方式
第一,暴力方法,暴力的程度要求足以压制对方反抗。
第二,胁迫方法,胁迫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恐惧心理的程度要求是足以使对方不敢反抗。由于要求达到这种程度,所以要求以暴力相胁迫,不包括以非暴力的恶害相通告。
以暴力相胁迫,并不要求行为人真正具有加害能力和加害意思。只要行为人的威胁内容使被害人以为行为人会实现威胁内容即可。例如,甲将一团卫生纸装入背包,进入银行,威胁工作人员:“我包里装着炸弹,给我10万元现金,否则我就引爆!”尽管甲在客观上不可能实现恶害内容,依然属于以暴力相胁迫,构成抢劫罪。
第三,其他方法。①本质是使对方不知反抗、不能反抗。②昏醉抢劫(使对方不知反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药物、酒精麻醉被害人,然后 窃取财物,构成抢劫罪,而非盗窃罪。即,被害人自己陷入昏醉状态,行为人单纯利用被害人这种状态取走财物,仅成立盗窃罪。③拘禁抢劫(使对方不能反抗)。例如,甲入室抢劫,将主人乙骗到阳台上然后反锁阳 台小隔门,从屋里拿走财物。因为甲造成乙不能反抗的状态,构成抢劫罪。
(2)、抢劫罪的主观责任形式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
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已经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那就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来判断既遂与未遂。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抢劫罪中规定的八条加重情节之一,那就是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是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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