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是刘某的前同事,2021年4月9日,韩某主动约刘某外出练车。当晚18时起,韩某在陪同刘某练车时,趁机将含有氯硝西泮成分的“娃哈哈营养快线”饮料提供给刘某。刘某少量饮用后,即感到头晕不适。当晚21时许,练车结束后,韩某邀请刘某至上海奉贤区韩某的暂住处吃烧烤,并再次将未喝完的上述“娃哈哈营养快线”饮料给了刘某。随后,韩某趁刘某处于药性发作、意识不清、不能反抗之际,强行与刘某发生性关系。
刘某在供述中称,在第二天下午,在韩某家中,韩某欲与刘某发生性关系时被刘某拒绝,韩某告诉其双方已发生过性关系。
一名证人证言显示,2021年4月10日,刘某给其发微信称不舒服请假,还说感觉浑身没劲,站都站不稳,好像被人下药断片了。4月11日,刘某又说是和一个前同事去练车,喝了对方给的一瓶饮料,之后发生的事情就记不清了,她怀疑对方在饮料里下药了并和她发生了性关系。“我问刘某为什么这么觉得,刘某称那个男的约练车还对她动手动脚,在刘某的追问下,对方说已经占有了刘某并说刘某是自愿的,但刘某说她一点也想不起来。”
上海奉贤区法院一审认为,韩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下药迷奸的手段,趁妇女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之际,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以被告人韩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法律依据: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不敢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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