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因生活债务无力偿还相约自杀,在丈夫帮助妻子上吊死后,丈夫却因害怕离开了。最终丈夫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被告人鞠某某被害人高某系夫妻关系,妻子高某的父亲、母亲均先于其去世,二人育有一子。鞠某某的儿子证言,父母在其15岁左右时,因做生意赔钱外出躲债,此后再没有联系过,其从小跟着奶奶长大。夫妻二人因生活债务问题萌生出自杀念头,两人商议好共同自杀。
2021年2月2日20时许,鞠某某与高某在龙口市桥洞附近高压电线铁塔下一空地上,鞠某某帮助高某将自杀用的绳子系到铁塔横梁,并将高某扶到绳子下方,后高某上吊自杀,鞠某某见高某自杀后突然感到害怕,遂放弃自杀念头,离开了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高某系缢死。
2021年3月31日,被告人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鞠某某供述道,相约自杀的原因是无力还债,对生活失去信心和希望,但看到妻子上吊后,又突然感到很害怕,所以,放弃自杀念头并离开了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综上判决被告人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如果相约双方均自杀身亡,自然不存在犯罪问题;如果相约双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得逞,未得逞一方也不构成犯罪;如果相约自杀,由其中一方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得逞的,对杀死对方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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