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院审理一起婚内强奸案件,所谓婚内强奸行为,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性自由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
丈夫赵某与妻子王某原本是夫妻关系,但因感情不和,妻子王某于2021年4月22日向磁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021年4月30日13时许,丈夫赵某酒后到妻子王某母亲家向王某索要户口本,并趁机强行与妻子王某发生性关系,因妻子王某反抗且处于月经期,丈夫赵某并未得逞,属于强奸未遂。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王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在非法同居期间内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这是毋庸质疑的。
如果属于登记结婚,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违反女方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是不是对男方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别:
(一)如果夫妻双方感情很和睦,没有法定离婚理由的,男方违背了女方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这种情况下一般不应以强奸罪对男方定罪处罚。
(二)夫妻双方基于感情不和而离婚,双方分居达两年之久而并没有拿到离婚证书的,在这期间男方违背女方意志与其强行发生性行为的,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在夫妻关系中,性作为一种主体的权利,性义务并不昭示着妻子性权利尤其性自由的丧失。婚内强迫性行为侵犯了妇女的性权益,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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