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是普通家庭中的重要不动产之一,特别是在当下房价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很多家庭在遇到房产纠纷后,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条文,也就错失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房产纠纷,下面今日律司小编为大家证了房产纠纷相关的法律规定,一起来看看吧~
一、概述
关于房屋纠纷的最新法律规定是:在房屋纠纷的处理中,纠纷的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收藏法律法规知识大全,每天更新法律条文解读。
二、详细规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那么以上就是关于房产纠纷的最新规定了。在房产纠纷案件的实际审理过程中,法院审判的重要依据就是双方提供的证据。所以案件当事人保存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您有更多关于房产纠纷的问题,可以联系今日律司的在线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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