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进入了一家保安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工资标准。前段时间我得知,我的工资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我到公司咨询,公司说我的工资是与公司协商一致的,也是劳动合同里约定的,等合同到期后,续签合同的时候再给我涨工资。那么公司的说法正确吗?
协商一致工资就可以低于最低标准吗
2009年修正的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以双方协商同意,劳动合同有约定为理由,发放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且不及时给您调整工资,是对您合法权益的侵犯。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您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如果逾期不支付的,您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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