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张某婚后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王某婚前购置的一套商品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张某提出离婚,该协议无效。婚后一年,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张某提出离婚,并要求按照协议分割共同财产。
王某同意离婚,但其认为协议无效、不应该分割该房产。那么这种“保婚”协议有效吗?
保婚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王某无相反证据证实张某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时,《协议书》内容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协议书》所附的“一方提出离婚,协议无效”的约定,因限制他人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但其无效不影响协议书其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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