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2013年2月为其机动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承运货物责任险等,期限为2013年2月6日到2014年2月5日。同年5月,机动车在某高速公路运货途中,因躲避其他车辆紧急刹车,导致货物冲出箱体,致使车辆和货物受损,损失共计20万余元。
当张某请求A公司赔付保险时,遭到A公司拒绝。A公司提出与张某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那么张某是否可以依据保险合同请求A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就不用赔钱了么
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因此,合同中:“被保险机动车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应为无效条款。
同时,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因此,张某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其他条款申请A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并支付施救费、评估费等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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