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城镇内有一条自然形成的河道,上游是水库,平时枯水季节鱼很少,发大水时水库的鱼会游进河道一些。该河道虽然不属于政府管理,但在此捕鱼的人都会向朱某缴纳一定的费用。
后钱某与朱某联系,要到该河道一起捕鱼。钱某住在朱某家,并在朱某家吃饭。其后,两人一起把船放到水里,并由两人共同安装了船上的螺旋桨。因下雨,致河水上涨,当天下午钱某与朱某用船在该河捕鱼,水流速度极大,致使船只倾倒,船进水失去平衡,钱某掉进水里溺水身亡,朱某被水冲到岸边,抓住芦苇爬上岸。
朱某随即驾船在出事地点附近寻找,但因水太大没有找到。钱某家属要求朱某赔偿损失。那么朱某是否应负赔偿责任?
捕鱼者落水身亡合伙人需要担责么
某城镇河道虽然没有明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但在该河道捕鱼的人都会强制向朱某缴纳一定的费用,钱某在该河道捕鱼,朱某也当然会收取其一定比例的收益。
钱某与朱某在该河道捕鱼,并且钱某在朱某家里无偿吃住,证明双方存在一定的共同利益,双方是合伙关系。
钱某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死亡,给其家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该损失是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形成的风险责任,应由合伙人共同承担。作为合伙人之一的朱某应当按照合伙比例承担钱某的损失。
708 浏览 · 125 收藏
收藏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