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在宅基地建有二层砖混房屋一幢,该房因当地规划而被列为拆迁房。田某与当地政府签订了拆迁协议,并获得了拆迁补偿款。
无任何资质的袁某得知田某的拆房信息后,便要求田某将拆房事宜交给他来做。其后,袁某找到何某等几个人,带上拆房工具,开始拆房。
何某在拆除第二层楼板时,用铁锤敲打楼面,因水泥板塌陷致何某跌至第一层楼面,双腿被塌下的水泥板压住,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将一腿截肢。何某要求田某和袁某支付其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三十余万元。那么何某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拆房人无资质意外受伤应由谁承担责任
袁某找到何某,让其参与拆房,拆除过程中,袁某并未对如何进行拆除作任何指示和要求,是由何某等人自行依据其认为的程序进行,袁某与何某等人并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而田某作为定作人与袁某、何某等人形成了承揽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田某与当地人民政府签订了拆迁协议,已获得了拆迁补偿款,但未采用机械或爆破方式将房屋拆除,而是采用较为危险的人工拆除方法,致使承揽人在从事承揽工作时处于危险境地;并且田某将房屋拆除工作交由无资质的人员进行,对承揽人的选任也有过失,因此,田某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拆
除房屋时,何某站在楼面上用铁锤敲打楼面的做法,使自身处于危险的工作区内,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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