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为学校学生。在校期间,马某多次翻墙、爬窗进入该校学生科办公室,盗打单位电话1千余次,累计通话时间一万余分钟,形成话费9千余元。那么马某盗打电话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盗打电话是否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牟利为目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并不包括盗打行为。同时,《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依照罪刑法定原则,马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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