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黄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向黄某购买设备一批,贷款于设备到货后一次性付清。张某收贷后次日发现其中两台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要求黄某换货,黄某拒绝。
张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某更换存在质量问题的两台设备。审理前,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当庭签署了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约定双方同意在协议上签字即发生效力。后法院按调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但在向黄某送达调解书时,黄某拒绝签收。那么调解书是否有效?
被拒绝签收的调解书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据此,如双方已签署调解协议,审判员、书记员亦签字或盖章,记入笔录,黄某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协议仍具有法律效力,张某可要求黄某履行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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