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驾驶自有的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斜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动力不足导致熄火后退,同车的程某见状立刻跳车,随后被翻下的车辆压住当场死亡。
相关部门认定,驾驶人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交警协调,达成了死亡赔偿协议。刘某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那么刘某能否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获得赔偿?
乘客跳车意外身亡交强险可理赔吗
程某当肇事车辆因熄火后退时,主动跳车逃生,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外,随后又被失控翻下的车辆压住丧生,程某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车外人员了,属于受交强险保护的受害人(第三者)。
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刘某与程某均为被保险人。
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如刘某已向受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刘某作为被保险人是具备主体资格向保险公司索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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